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5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柯易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瓊玲 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林瓊玲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2年9月28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林朝鋀 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林瓊玲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㈢被繼承人林朝鋀之遺產除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段000巷00號房屋)外,尚有其他房屋及存款等財產,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請補正被繼承人林朝鋀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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