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