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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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6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嘉ꆼ債務人 范姜雷 即范 姜國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ꆼ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