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黃玉蘭 被告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羅秀園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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