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劉豫瑛劉元將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靖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27487-4│1│9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0075-2│1│114│├──┼────────────┼───────┼──┼──┤│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20│├──┼────────────┼───────┼──┼──┤│0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32074-0│1│209│├──┼────────────┼───────┼──┼──┤│0005│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56015-6│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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