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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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54號原告 柳玥名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陳泑伶 律師被告 游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