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勃為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勃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勃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7月、8月、7月、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入監服刑,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8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7月、1年3月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7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37號),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