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 安德福 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被告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則安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