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張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金山 │京城商業銀│107年8月31日│13,300元│0000000││││行永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