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告 方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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