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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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泰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庭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被告日泰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年
籍資料、被告 陳續成 真正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此裁定書
正本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
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