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劉星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以義 、楊姜
銀妹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57號),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