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2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張惠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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