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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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孫萍萍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