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霖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犯竊盜、贓物、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上開2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98年11月27日入監服刑,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7月29日以法矯字第100011725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2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2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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