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山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山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山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上開2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21號裁定將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不能減刑之有期徒刑8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與上開有期徒刑8年
8月接續執行,於94年6月30日入監服刑,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