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捌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包(驗餘淨重計叁拾柒點零肆公克、空包裝總重肆點貳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壹點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25317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48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51公克、空包裝重0.48公克)、第一級毒品10包(驗餘淨重計37.04公克、空包裝總重4.2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1.91公克)係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12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6330號、96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6930號鑑定書所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0包(驗餘淨重計37.04公克、空包裝總重4.28公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51公克,空包裝重0.48公克)及白色結晶1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乃違禁物,是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