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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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蔡育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