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藝文
相 對 人  吳欣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
102年度板小字第136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10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
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補繳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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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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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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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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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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