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66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清彬
訴訟代理人 呂培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騰四海管理委員會、 胡清豐 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