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告戎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 律師被告 王恒通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案件卷㈠第30-39頁訊問筆錄內容及原告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之部分表示具體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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