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震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震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