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023號聲請人 林沛琪 相對人 鄭達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達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提明載確切發票日、金額、到期日、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之附表(原附表記載有誤,且未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票號365082之本票票載到期日在發票日前,請注意並陳明提示日及到期日
三、相對人鄭達裕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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