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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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17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340號、本院以94年度交上訴字第9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