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