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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