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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