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原名: 葉怡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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