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吳昀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叁拾玖元,及其中25,03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14,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昀蓁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其帳款未繳納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39,039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25,039元;專案補償款為新臺幣14,000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