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213號債權人 吳政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里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100年5月24日起算,債權人就自99年7月4日起至100年5月23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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