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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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迪賓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苓│000000000│貳萬參仟陸佰伍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NC九三六七五六│││││雅分行│二三0│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