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九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明宏住同右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零陸拾伍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貳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