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醫療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六八號
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政男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告乙○○即蔡診所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
戊○○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十五摟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九樓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被告乙○○即蔡診所就被告丁○○執行醫療行為期間所請領之醫療費用,及前合法請領者分別為若干金額。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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