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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