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О號
原告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柯清貴 律師被告 陳世仁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蔡惠如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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