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04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苗庭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姓名及送達址。
二、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