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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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捌伍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伍公克)、毛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0號及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八號、第七二三號被告甲○○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等案件,被告業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0號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二點四七公克)係屬違禁物,及於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八號案中扣案之海洛因毒品(毛重0點六公克)亦係違禁物,均應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三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二0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一0號偵查卷第三十九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點四七公克、包裝重0點八五公克、純質淨重0點六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九00八三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五十頁足憑,及於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八號案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點六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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