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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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被告大亞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0三八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四人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陸佰萬元正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四人共同負擔。
其陳述略稱:被告丁○○、甲○○○二人分別為被告大亞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公司)、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負責人,明知「婦女沖洗瓶」業經告訴人丙○○(即 林子皓 )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取得新型第五四二三四號新型專利權在案,享有自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止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新型之權,竟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從八十四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七月止,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即告訴人丙○○之同意,由大亞公司委託乙○○○公司開模後連續生產製造仿婦女沖洗瓶「底部可對開口趨近或離開」特徵之灌洗器,並附隨於大亞公司產製婦潔液商品內,行銷市面,致侵害告訴人丙○○之專利權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六年偵字第七八三一號、第九一三八號提起公訴,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丁○○、甲○○○、大亞公司及臺灣容器公司等四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且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原告請求依被告大亞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賠償,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並依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一百萬元之業務上信譽損失,合計四人應連帶賠償六百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及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故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