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合計有期徒刑二十年確定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法矯司字第0九九0九0七六三九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