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訴人丙○○
甲○○丁○○○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588,960元(139,120×83+42,000=11,588,9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