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14號聲請人 高錦茹 相對人 翁嘉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 翁秋芳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聲請人乙○○之夫,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因急性腦梗塞、心房顫動、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等多重病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精神科醫師陳大申前訊問相對人,以審驗其心神狀況,其對本院問題均無回應,再經鑑定人審酌相對人之生活史及病史,並實施身體及神經學、精神狀態等檢查及心理衡鑑後,業據覆鑑定結論略以:「綜合以上翁員家族史、過去生活史、過去病史、目前身體狀況、臨床精神狀態結果,本院認為甲○○先生因罹患腦血管疾病引起之慢性器質性腦症候群,意識及定向力障礙、記憶力顯著缺陷,以致自我照顧、溝通、一般智能及判斷力、思想知覺及日常生活等功能皆受嚴重影響,因而有認知功能損害(cognitivefunctionImpairment)。其精神狀態及認知能力已達心神喪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程度,無法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需由專人監護為宜。甲○○先生目前已達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完全需依賴他人照顧之全殘程度,甲○○先生精神及意識障礙應無回復之可能性,預後不佳」等語,有本院105年11月8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年11月15日北市醫忠字第10536450600號函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甲○○業經本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任監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妻,彼此間依附關係親密,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執行監護職務,且受監護宣告人之姊翁秋芳、 翁秋娜翁秋娟 均表示同意由聲請人乙○○擔任監護人,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同上揭非訟事件筆錄),並有同意書在卷可稽,爰選定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並依其等意見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姊翁秋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乙○○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應會同翁秋芳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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