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6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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