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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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