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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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崇玄 律師被告丙○○
張簡月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鍾美馨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