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處分人保外待產釋放。茲因該受處分人逃匿,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拘提之結果報告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