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嘉佳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