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晟展
(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8805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彭晟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10年5月14日1時1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巷○○號對面農地,徒手竊取 蕭家學 所有模板鍍鋅鐵件610公斤,得手後放置於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旋即離去,復又於110年5月21日
3時27分許,再次前往桃園市○○區○○路○○○○巷○○號對面農地,徒手竊取蕭家學所有模板鍍鋅鐵件720公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
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0年10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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