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案查扣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925-TD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足認上開手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該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家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槍1支,經鑑定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925-TD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18日刑鑑字第1080030624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扣案之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改造手槍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