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33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捌點肆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蕭瑤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
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335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6839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
㈡該案查扣之結晶檢品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8.47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603394060號鑑定書可稽(詳見他字卷第27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