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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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妨害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以真